刚购买的车辆上路不到一小时就被交警扣押,买主能否向卖主要求返还购车款并主张赔偿?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二手车交易所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2023年2月,二手车商周某通过微信主动联系同行赖某,告知自己手里有一辆手续齐全的二手车,表示可以对其优惠出售,随后赖某来到现场看车,并支付购车款119000元,并欲将车辆开至自己外地店内出售,岂料,当赖某行驶驾驶案涉车辆行驶至高速某路段时被交警所扣押,同时被扣押的还有周某交付此车的行驶证和登记车主的汽车质押合同及相关资料,后来得知该车因涉及刑事案件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双方协商无果后,赖某便起诉至平江县人民法院,要求周某退还购车款退还并赔偿相应损失。
平江法院审理认为:赖某与周某之间达成了口头的车辆买卖协议。赖某已经支付了购车款,周某虽然将车辆交付给赖某。但案涉车辆在交付后当天被扣押,后已发还给了车辆原所有人沈某,周某已无法继续履行交付车辆的合同义务,构成违约,赖某要求解除买卖合同符合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周某应当返还已支付的购车款119000元,并支付赖某因维权并产生了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等损失。判决后,周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交易有风险,买卖需谨慎。近年来,随着消费观念的转变和汽车保有量的增加,二手车市场迎来了蓬勃发展的机遇。为规避二手车交易法律风险,消费者应尽量选择在知名度高、口碑好的二手车交易商进行交易,并签订正规合同,保留相关凭证,同时,在购车前务必进行实地看车和试驾,详细了解车辆信息和交易条款,如果二手车交易产生纠纷,可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届满前,当事人明确一方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