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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陷捕猎为私欲,“野味”买卖触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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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邱宏标  发布时间:2024-09-04 16:24:46 打印 字号: | |

野生动物资源作为生态系统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本应受到人类的尊重与保护。然而,一些人却出于私欲向这些野生动物伸出黑手进行狩猎。近期,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非法持有鸟铳和私自设置捕兽夹以狩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案件。被告古某因犯下非法狩猎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21日,被告人古某在平江县某村一深山内私自放置钢丝绳套捕兽夹捕获一只“地花鸡”。同日,公安局民警在接到群众举报后对古某住宅进行了搜查,依法查获古某狩猎的活体“地花鸡”一只,持有的鸟铳一把,子弹一瓶,硝三瓶等物品。经平江县林业局鉴定,古某使用的钢丝绳套捕兽夹属于禁捕工具;捕获的“地花鸡”为白鹇,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经岳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古某持有的鸟铳认定为枪支。

法院审理

法院查明认为,古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工具非法狩猎,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古某非法持有的鸟铳、子弹、硝、钢丝套、底火等属于违禁品,应当予以没收。古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古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理。同时,考虑到古某因本案相关事实已被行政拘留,该拘留时间应予折抵刑期,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

保护野生动物是每个公民的义务,非法猎捕、出售、购买野生动物均属违法行为。在这里希望广大群众以本案为戒,提高法律意识,环保意识、责任意识,爱护野生动物,遵纪守法。同时一旦发现针对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举报。


 
来源:院办
责任编辑:院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