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依申请为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启动了先予执行程序,促使保险公司为伤者先行支付医疗费用,保障事故伤者得到及时的救治。
张某驾驶机动车与李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李某及李某摩托后座上的王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李某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王某无责任。张某驾驶的机动车在甲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王某治疗过程中,甲保险公司虽为其垫付了大量医疗费用,但王某伤口反复感染,经诊断仍须大额治疗费用,王某家境困难,无力承担费用,遂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要求甲保险公司向其先行支付医疗费用。
平江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对于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或因紧急情况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依照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应当符合如下条件: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2.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的条件。本案中王某的情况满足上述条件,故法院依据王某提交的各项证据,综合考虑王某所需治疗费用及甲保险公司承保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的责任比例等因素后,酌情裁定甲保险公司向王某先行支付医疗费用1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