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宣判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案件,被告人韩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追缴违法所得500元。
2023年7月,被告人韩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出租本人的银行卡和网银U盾、手机给上线用于非法资金的支付结算,从中非法获利500元。经查实,韩某的上述银行卡单边流入金额合计达730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韩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遂判处上述刑罚。
法官提醒: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均可能为犯罪分子用于实施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帮助,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高发,广大人民群众应当提高安全意识,不要为贪图蝇头小利出售、出租自己的银行卡,切莫因小利误入歧途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否则悔之晚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