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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起纠纷,法官倾心促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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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徐小妹 方岳婷  发布时间:2024-11-11 17:23:22 打印 字号: | |

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有效化解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20年9月,案外人杨某与B公司签订种猪养殖方案,B公司委托杨某养殖种猪,并按照170元/头猪的标准向杨某支付猪舍租赁费,饲料由B公司提供,指定从C公司托运。经B公司介绍,由杨某挂靠被告A公司承接饲料运输事宜,A公司与杨某约定运输所用车辆和运输司机由杨某组织,双方约定按照单价乘以数量进行运输费用的结算。被告A公司指派被告戴某全权处理本次挂靠事宜,结算款项均由被告戴某账户向杨某支付。经计算,杨某运输饲料三千余吨,运输费用总额超60万元,除去已支付的部分,A公司仍有13万元运费未向杨某支付,双方就具体运输费用未达成一致。2023年7月,原告熊某与杨某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杨某将其对被告A公司享有的13万元债权以及与此转让协议相关的其他权利一并转让给熊某,并向被告A公司和被告戴某邮寄了债权转让通知书。但经原告熊某多次催讨,A公司却迟迟未结算。熊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和戴某支付剩余运输费用。

由于本案涉及当事人较多,法律关系相对复杂,承办法官第一时间通过电话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了解案件矛盾,归纳双方争议焦点。据了解,原、被告双方对案件的基本事实均无异议,但被告A公司目前正处于破产重整阶段,无法一次性支付完该笔债务。承办法官本着“调解优先,助商解纷”的办案原则,以双方合作的初心和解决纠纷的目的,从案件案情、情理和法理等多角度耐心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劝说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体谅对方不易。经过数次调解,双方最终同意各退一步,就运输费用支付事宜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A公司分期偿还。

法官在此提醒,在商业交易过程中一定要签订书面的合同,定期结算、及时对账。合同中明确须约定支付价款的时间和货物检验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并在交易过程中保留好收货单以及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相关证据,以免一旦发生纠纷,造成维权困难。


 
来源:院办
责任编辑:院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