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是法律赋予公司股东了解公司信息的权利,是股东基本权利之一。依法保障股东行使知情权,有利于维护股东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经营,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例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系A公司的股东之一,A公司成立于2018年7月,2019年7月停止运营但未注销,公司财产也未进行清算,原告2024年7月,原告向A公司正式提出申请,要求查阅A公司的所有股东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和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因A公司不予配合,原告遂向本院起诉。
审理情况
庭审过程中,承办法官从保护股东权利、高效化解企业与股东矛盾出发,一方面向公司负责人释明《公司法》对股东权利义务的规定,另一方面向原告释明“查账”,也须遵循相关法律及公司章程对于“形式”和“实质”的双重要求。最终,原被告双方就查账的时间、地点达成一致意见。
法官说法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股东知情权既是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进行监督的重要权利,也是股东重大决策权、受益权等其他权利得以实现的基础。当股东要求行使知情权时,一方面,应当注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为限;另一方面,公司也应当慎重对待,为股东合法行使知情权提供便利,且应当注意只有公司能够举证证明股东具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时,才可以拒绝其查阅会计账簿的要求。总之,公司不能不当限制股东的知情权,但股东要顺利“查账”,也须遵循相关法律及公司章程对于“形式”和“实质”的双重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