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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公司浑水摸鱼欲逃避债务?法院认定人格混同护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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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颖姿 邱宏标  发布时间:2024-12-02 11:24:51 打印 字号: | |

近期,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合同纠纷案件经岳阳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该案审理过程中两被告公司抗辩称并未与原告分别进行明确结算,试图混淆视听逃避债务。平江县人民法院依法认定两被告公司人格混同,有效保障了原告的合法债权,为原告的正常经营和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20日,某讯机器人公司(以下简称机器人公司)与某机械经营部(以下简称机械部)签订了《服务外包合同》,合同约定由机械部承包机器人公司的生产安装服务外包业务且安排工人至机器人公司指定的工地进行工作,工人工资由机械部进行结算,机器人公司以双方约定的工种收费标准,按照双方实际统计记载的工时逐月进行结算。

合同签订后,机械部按照合同约定,安排了工人至机器人公司指定的工地工作,双方建立了工作群用以进行劳务费用的结算。

2023年2月初开始,机械部根据机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的安排到其关系公司即某讯智能系统公司(以下简称智能公司)承揽的某项目从事相关工作,并向智能公司开具相关劳务费发票。

后机器人公司与智能公司并未向机械部支付全部劳务费用,机械部在多次催告无果后将其二公司告上法庭,主张机器人、智能公司存在公司人格混同试图逃避债务,并要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支付其拖欠的劳报酬。审理过程中,智能公司辩称其机器人公司是两个完全独立的法人,不存在人格混同,所以其公司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欲借此置身事外逃避债务。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机械部与机器人公司之间的《服务外包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机械部在依约提供劳务服务后,机器人公司作为合同相对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机械部履行双方确认核准的32万劳务费的给付义务。

另查明,机器人、智能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同为李某一人,且在股权结构上紧密相连,公司住所及公司电话均登记一致,更在业务、财务等多个方面存在高度混同现象,各自财产无法明确区分。

法院在认定两公司之间存在公司人格混同情形时,根据证据规则应由两公司承担不存在公司人格混同的举证责任,但两家公司却无法提交能够证实公司人员、财务独立的充分证据。

故法院根据证据规则,以及保护债权人角度出发,依法确认智能机器人两家公司人格混同。因此,判决智能公司基于公司人格混同原因,对机器人欠付机械部的劳务费支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说法

本案通过认定智能公司与机器人公司人格混同的方式阻止企图逃避债务的行为,有效保障了机械部的合法债权,为机械部的正常经营和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所谓公司人格混同,是指股东与公司之间资产不分、人事交叉、业务相同,与其交易的第三人无法分清是与股东还是与公司进行交易。目前,新《公司法》第23条新增公司人格的横向否认制度中,对于一个股东持有两个及以上公司股份的情形,各关联公司之间不得相互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否则各公司将为其中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此,提醒广大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坚决避免滥用控股权力,通过公司人格混同等不正当手段逃避债务责任。唯有严守法律底线,方能保证自身企业长远健康发展的同时不损害他人权益,共同打造良好营商环境。


 
来源:院办
责任编辑:院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