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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爷遛“汪汪队”未牵绳,老太被咬伤!赔偿纠纷如何解决?法院这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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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彭心  发布时间:2024-12-05 16:47:28 打印 字号: | |

事发经过

在一个宁静的午后,乡村小道上,大爷带着他的“汪汪队”——6只狗狗出门“遛弯”,然而,这份宁静很快被突如其来的呼救声和犬吠声打破。“汪汪队”在“玩耍打闹”的过程中突然冲向一位路过的老太,将老太绊倒在地,对老太进行撕咬和拖扯。大爷因为未牵狗绳,虽努力阻止“汪汪队”撕咬老太,但持续几分钟后才得以将“汪汪队”赶走,最后导致老太被“汪汪队”咬伤。

老太家人闻声赶来立即报警并将老太送往医院进行救治。老太为治疗犬伤共花费医疗费8000余元,除此之外的损失费用项目还有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费用共计11000元。大爷赔付老太医疗费8000元后不愿再全额支付其他费用,双方多次就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经过

承办法官在充分了解本案的案情后,秉着“小案不小办,小事不小看”的理念,在庭前仔细核算原告的医疗费等损失费用,组织双方庭前调解并仔细聆听了两方的意见。老太及其家属认为老太身体上已经承受了很大的痛苦,理应得到合理赔偿;大爷则认为自己已经赔付了全部的医疗费用,已经承担了赔偿责任,对于老太主张的其他损失如全部赔偿也不甘心。

承办法官根据双方的陈述,在明确责任的基础上,一边安抚老太的情绪,一边对大爷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对双方争议的损失费用部分进行释法明理,并当着双方的面核对所有已产生的费用。通过换位思考的方式从情理方面劝说疏导,因老太正值古稀之年,没有实际产生误工损失,老太最后也同意就误工损失的诉讼请求作出让步,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大爷承担除去误工费外的其他所有损失共计6000元,并当庭兑现所有款项。

普法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45条至1251条是有关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相关规定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一般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害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害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动物园的动物致害责任】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遗弃、逃逸的动物致害责任】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致害责任】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饲养动物应履行的义务】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法官提示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实行二元化,原则上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例外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那么,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被侵权人承担的证明责任是什么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245条的规定,被侵权人承担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但不需要举证证明侵权人是否有过错。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需要对存在免责或减责事由即被侵权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承担举证责任。从举证规则分析,侵权人主张存在减轻或免除责任的情形的,自应由其举证,受害人不需要对自己没有过错的消极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但可以对侵权人举证其存在过错进行抗辩。因饲养人或管理人存在一定的交叉和区分,动物所有人如认为自己并非实际管理人且不享受管理利益的,应当对此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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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院办
责任编辑:院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