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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漂流受伤,场所经营者要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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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锋钰  发布时间:2024-12-05 16:48:31 打印 字号: | |

游客在景区漂流落入水中受伤,却没有及时得到安全员的救援,场所经营者要赔偿吗?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高效审结一起经营场所经营者责任纠纷案件,依法认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某旅游开发公司对游客王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起到了良好的社会和法律效果。

基本案情

被告某旅游开发公司经营漂流游乐项目,2023年8月,原告王某通过网络平台购买门票进入某旅游开发公司经营的漂流场地漂流。在漂流过程中,王某乘坐的橡皮船侧翻,致其落入水中受伤,但王某落水后,周围却没有某旅游开发公司设置的安全员,最终由其子将其扶起背回岸边。

王某受伤后在医院进行了门诊和住院治疗。经鉴定,王某因本案事故致十级伤残,伤后误工180日,护理90日,营养90日,除前期产生的治疗费外,后续治疗费评估建议为3000元左右。因协商未果,王某将某旅游开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合计16万余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漂流游乐项目是具有一定危险性和挑战性的游乐项目,被告某旅游开发公司作为该项目的经营者,对参与游乐游客的人身和财产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采取避免漂流船侧翻和及时施救的安全防范措施,但某旅游开发公司的安全防范措施缺位,导致王某在漂流过程中因漂流船侧翻受伤,故认定某旅游开发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对王某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王某进行漂流游乐时已年满63周岁,属于某旅游开发公司公示的禁漂人群,且其明知自己因年老患有多种疾病的身体状况,仍不顾风险提示而自愿参加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漂流游乐项目,其身体状况对受伤的发生具有一定因果关系,故法院认为王某对事故的发生亦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某旅游开发公司、第三人保险公司共计向王某赔偿11万余元。

法官提醒

当今社会,外出游玩已成为一种普通休闲方式,游客在旅途中受到伤害的情形也不断出现。游客一旦不慎受伤,要及时住院治疗,并妥善保留好医疗费票据、交通费票据等凭证,以便协商不成走法律程序维权。同时,提醒旅游公司,在与游客签订合同时,不仅要通过相关平台进行了禁漂人群的风险告示,还须采取有效措施限制禁漂人群进行游玩,详细告知游客各个景点需要注意的安全事项,提醒游客注意安全,并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发生事故后积极救助游客。游客朋友们也应当在游玩相关项目前后仔细阅读相关安全提示,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来源:院办
责任编辑:院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