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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法院:安检过程中查获当事人随身携带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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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童润情  发布时间:2024-12-11 11:42:42 打印 字号: | |

近日江县人民法院法警察大队在对一名前来办事的当事人例行安全检查时,在其包内发现管制刀具一把。值班法警立即采取措施进行人物离,依法对刀具进行暂扣向其了解具体情

据查实,此当事人系平江法院执行案件中的一名被执行人,此次前法院缴纳案件履行款刀具是平时农活用具,遗忘在包内未拿出值班法警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经再次检查确认其未携带其他违禁品后,准许进入法院同时,派专人密切关注该人动向,直至其离开法院。

近年来,平江法院司法警察大队始终高度重视机关、派出法庭安全工作,将安检工作作为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抓规范、抓细节、抓落实,对来访人员严格检,坚持做到“逢进必检、逢必查”,将安全隐患拒之门外,消弭于无形,确保法院安全工作“零事故”。

司法警察提醒,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第八条下列物品不得携带进入诉讼场所:

)枪支、弹药、刀具以及其他具有杀伤力的器具;

)易燃易爆物、疑似爆炸物;

)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强气味性物质以及传染病病原体;
  ()非急救类药品、液体及胶状、粉末状物品;

(五)标语、条幅、传单;

(六)其他可能危害诉讼场所安全或者妨害诉讼秩序的物品。


 
来源:院办
责任编辑:院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