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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解约起纠纷,判后答疑化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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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涂紫薇  发布时间:2024-12-17 09:18:23 打印 字号: | |

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

甲公司从事净水设备出租、出售业务。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租赁净水设备,租赁期限为五年。合同履行一年后,乙公司单方要求解除合同,双方协商未果,甲公司遂诉至法院。审理过程中,甲公司表示愿意解除合同,但要求乙公司依合同全额支付五年租金。

经审理,平江县人民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义务。乙公司不履行合同,确存在违约行为,但违约金的计算应基于实际损失,现双方设备租赁行为实际仅持续一年多,要求乙公司全额支付五年租金明显过高。故法院综合考虑乙公司违约行为给甲公司造成的损失后,判令解除双方租赁合同、由乙公司归还净水设备并支付至实际返还之日的设备租金,同时由乙公司再按六个月的租金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判决作出后,法官多次与双方沟通,进行释法明理,并衔接履行细节,双方均服判息诉,乙公司依判决及时向甲公司归还设备并足额支付了租金及违约金,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来源:院办
责任编辑:院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