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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统一的实现路径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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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戴连枝 叶诗  发布时间:2024-12-30 15:23:33 打印 字号: | |

一、“类案”与“同判”的认定标准及“不同判”的界定

类案2020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类案检索指导意见”中对此进行了明确的界定是指与待决案件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且已经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但实务界和理论界就类案认定标准仍存在争议如张志铭教授主张在案例比较中对与法律适用或间接相关的案件事实进行定性分析对案件情节进行定案分析而高尚则认为判断类似案件的主要标准是争议点相似和关键事实相似;辅助标准是案由和行为后果相似。

同判同样也存在着不同的观点雷磊认为,“同判”并非司法裁判的终局性要求,它并不意味着只要两个案件被确认为同案,它们就必须要得出相同或类似的结果还有认为同判是指作出相同的判决结果,是一种对前后判决结果近似或相同的强制性要求

“类案同判”这一概念,源于亚里士多德在其《尼格马可伦理学》关于正义理论中的“平等”法学界,将这一概念界定为,过去判决与当前案件具有相同或类似情节的,给予同等对待。因此,对于“不同判”笔者认为两个案件的诉讼标的或者法律构成要件事实基本相同,裁判结果却不同甚至是截然相反,是属于类案不同判

二、法律适用统一的现实困境

一是司法解释冲突。以民事法律关系为例,如线下陪拍、数字藏品等新兴事物,法律条文尚未规定,再如,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当事人仅起诉担保人法律条文则规定不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六第一款中规定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债权人未就主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仅起诉一般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而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二款却规定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二者存在冲突,因此导致法院在处理类似情况时也会出现不同的结果实务中基于各个法官的认识水平理解能力不同所以也容易出现同一法律事实而产生不同的裁判结果

二是审判重心上移的管辖制度。司法实践中如民事诉讼以诉讼标的额来作为区分案件级别管辖的重要标准而这一标准也使得高级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大幅增加一方面使得该两级法院机构臃肿,人员众多,对案件的办理占据主要的司法资源另一方面高院和最高院司法资源的倾斜会压缩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的人员配置造成基层法院和中院案多人少的局面法官办案压力大案件审理质量不高案件审理质量不高也代表着法官所做判决并不能让当事人信服进而导致案件上诉率激增而上诉率的激增同样又倒逼高院最高院将司法资源倾向于案件审理发挥审判功能所以以诉讼标的额作为区分级别管辖使得法院内部职能错位无法为法律适用统一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三是裁判主体能力未与时俱进。司法公正首先要求法官具备良好品行其次是要求其具备过硬的业务素养,最后,法官还应让当事人能够感受到司法的人文关怀。纵观全国各级法院总体来说并不缺乏专业素质过硬的法官但是急需全能型法官即既能办好案子精通司法理论和审判业务同时具备理论及实践应用能力的研究型法官。探索形成的理论转化并运用到实践中去能有效提升各个法官的专业水平但又因为法院内部的考核任务对各个法官案件数和结案率的考核,致使法官并不愿意也没有时间去从事相关研究要想激励法官多研究多探索这就必须要求在当前司法责任制背景下,健全法官的保障机制以及处罚机制

三、法律适用统一的成因分析

首先立法与自由裁量权的矛盾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长期奉行“宜粗不宜细”“宜快不宜慢”的立法原则这也导致制定出的法律规范过于原则抽象模糊更多的是具有政策性特征致使出现法律标准模糊条款弹性大等情况而法官在具体适用法律条文时又基于其成长环境个人素养专业素质认知水平工作能力工作经历的不同使各个员额法官就同一法律条文及同样的法律概念存在理解差异但此时由于法官审理案件时有自由裁量权所以这些差异都将直观的体现在最终的裁决上类似案例却出现不同的结果甚至结果是截然相反的

其次裁判主体自主性与裁判统一要求的矛盾。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谁审理谁裁判”“谁裁判谁负责”的案件司法审判工作模式标志着法院司法裁判的主体由此前的层层官职为基础的行政审批制转变成了法官作为审判权力行使者的扁平化管理将大部分司法案件的裁判权签发权赋予了办案法官让主审法官独立行使裁判权扩大了员额法官的自主性、选择性,同时客观上这一改革也使得案件裁判尺度不一的风险增加由于对于案件管理方式方法上较为机械,“放权不放任监督不缺位”频繁出现在法院审判管理会议上二者之间的矛盾无疑增加了这类风险。

最后,司法克制与司法能动理念的矛盾。所谓司法克制主义,是指法院和法官对既定法律规则以及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应当保持尊重和谦抑姿态。其目标在于弄清楚立法者的意志并根据立法者的真实意图做出判决。司法能动主义,指法官不囿于先例或者成文法的约束,可以根据社会公共政策、实质正义等要求对立法权或者行政权进行约束,从而为社会不公提供司法救济的法律方法。司法克制和司法能动是同一问题的两方面要兼顾看之20234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在国家法学院春季开班典礼上指出要把司法能动贯穿新时代新发展阶段审判工作始终因此无论是能动性还是谦抑性克制性都是法院工作中不可或缺的内容起着不同又互补的作用如民事案件当事人系未成年人的妇联社区等相关部门建立维权联席机制,对当事人进行定期回访跟踪

四、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突出的现实危害

(一)自由裁量权过大对司法公信力造成伤害

澳大利亚法官马丁曾指出在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中,司法部门应得到人民的信任和支持,从这个意义出发,公信力的丧失就意味着司法权的丧失司法的权威性要求司法能够有效运作、并能发挥其应有作用的基础和前提。司法实践中,由于对法律的解读、理解和认识不同,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和尺度的差异,导致相同的法律事实在各个法官、审判部门或不同的法院出现判决结果迥然不同。一方面,个案裁判尺度不统一,裁判结果不一致,必然会影响到民众对司法公信力的评价,因为大量的诉讼当事人及一般民众往往是从自身接触到的裁判中对司法作出评判的。另一方面,这样的类案不同判无形中也增加了司法的不确定性,不仅对司法效率有影响同时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进而让当事人对裁判结果产生抵触其和亲属对耗费时间金钱拿到的一纸文书往往是不信任的他们更倾向于怀疑拿到的判决是法官徇私枉法的结果,不满情绪逐步滋生,导致部分当事人尤其是败诉方持续申诉信访甚至出现“信访不信法”,进一步损伤司法权威。

(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以保护

博登海默说:公正具有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现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当我们仔细查看这张脸,并试图解开隐晦其表面之后的秘密时,我们往往深感迷惑。案件办理是否公正最直观的评判就是通过案件当事人来感知就像本杰明.卡多佐所说的如果有一组案件涉及的要点相同,那么各方当事人就会期望有同样的决定,如果根据相互对立的原则交替决定这些案件,那么这就是一种很大的不公,如果在昨天的一个案件中,判决不利于作为被告的我,那么如果今天我是原告,我会期待对此案的判决相同。如果不同,我胸中就会升起一种愤怒和不公的感觉,那将是对我实质性权利和道德权利的侵犯

实现法律适用统一,即使当事人对自身权益受到限制或剥夺有所失望和不安,但只要裁判是依据公正程序所做出的具有正当性令人信服那么当事人心理上会减少对裁判结果的抵触信服该份判决自然而然也就能履行判决内容这无疑也更能解决法院当前执行难的困境。法律适用统一,是提升案件的执结率,敦促当事人主动履行使胜诉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三)成为滋生司法腐败的温床

在当前司法责任下法律适用统一在某种程度上对各个员额法官来说也是起着保护作用公平正义作为司法的最后一道防线最大的腐败就是司法腐败不受限制的自由裁量权是滋生腐败的温床加之如今复杂的执法环境多重因素影响法官公正判决,思想不纯、立场不坚定等问题和现象还未根本消除,许多法官抵挡不住金钱利益的诱惑甘愿被围猎罔顾事实真相枉法裁判甚至利用职务便利想方设法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惩罚成为犯罪分子的“保护伞”近年随着反腐力度加大法院坚持刀刃向内刮骨疗毒从严查处司法领域腐败问题全国共计有225名法官因违法违纪被立案判刑同时纪检监察委员会的成立,全国的反腐力度和强度必然会持续加大,员额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以公正裁判为基础将司法为民始终贯穿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同时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廉洁司法,防止因主观私情产生类案不同判

五、法律适用统一的解决路径

如何统一法律适用,最大化的保障司法公正,学界有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司法公正是裁判条件的公正、裁判标准公正、裁判程序公正、裁判结果公正。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司法公正包括法律上的平等、诉讼程序上的规范、判决结果上的公平。

(一)司法解释适用的规范化

司法解释制度,作为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从新中国成立之初最高司法机关颁布法解释文件开始就发挥着统一法律适用、弥补法律缺漏、抑制地方保护等作用。虽然我国在法律上对司法解释的效力规定并不是很明确,但其在司法实践中已与法律作为具有同等效力的法律渊源被各个法官作为裁判依据。实际上法官审判案件时首先查找是否具有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而非一开始就去查找法律条文。仅依靠形式性规范来实现法律适用统一以及司法解释规范化,是远远不行的重视司法解释的实质性规范才是重中之重通过制定目的正当方式合适使司法解释的内容合理化内容的合理实现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公正性,进而达到提升司法权威,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最终目的

(二)重视司法理念的统一对法律适用统一的作用

司法理念对司法主体的司法行为、司法活动起着取向和定位作用,直接影响着司法的方向和效果。关于司法理念有人认为司法理念即司法的指导思想,是指在把法律的规定适用于具体案件的过程中,指导司法者适用法律的价值观念还有人认为司法理念不同于司法制度的指导思想或指导原则,不含有政策性因素我国幅员辽阔地区间发展不平衡因此各地区法院法官对于新事物的理解认知水平以及接受能力存在差异性,所以统一司法理念要从多角度出发。一方面上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于下级人民法院的指导监督另一方面是下级人民法院就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各类文件要及时组织法官集中进行讨论学习避免同时段内四级人民法院就类似案件出现司法理念不一致的情形。

完善评查管理机制

针对审判管理权限科学设置和规范院庭长行使,相对下放审判权力合理行使管理职能,确保放权不放任使用评查制度,防范滥用自由裁量,统一法律适用尺度。首先重视评查庭审质量。完善庭前准备制度,将庭审提纲等相关材料的准备纳入庭审评查标准针对庭审准备不充分或是不做庭前准备的法官及时进行约谈。其次加强针对合议庭功能的评查。对合议庭成员职责进行明确组织合议庭制度落实情况互查活动,避免出现合而不议现象。最后重点关注发改案件的评查。召开专题审委会,就发改案件进行集中讨论学习评查中发现的类案问题经过审委会统一讨论形成指导意见,统一法律适用。

深化裁判公开机制

就法院内部来说,注重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在中国古代判词主要是统治者为维护统治的主要工具带有强制性而如今裁判文书主要是为了发挥宣示说服引导功能因此要重塑裁判文书的说理路径通过三段论来实现逻辑自洽,强化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说理方法丰富修辞说理形式提升裁判文书质量从而强化裁判结果的可接受性外部而言大力拓展裁判文书公开途径。坚持裁判文书上网、庭审直播,强化文书上网、庭审直播制度落实。利用新媒体方式如官方公众号等定期推送与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和典型案例等文章或是短漫画,通过巡回审判送法下乡等方式强化普法力度、广度同时邀请群众或是相关工作人员到庭旁听或见证执行通过零距离接触观摩加深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引导形成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的行为习惯以此达到以案释法以案释警的目的

创新类案检索机制

随着现代互联网络技术在司法领域的快速推进以及不断加强开展司法文书信息公开工作,相关司法信息获取渠道逐渐拓宽并且在202111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实施办法中明确了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进行类案检索的情形和范围将类案检索正式制度化同时借助于智慧法院系统让法官掌握更多有关案件审理的相关信息如同一案由法律事实在其他法院的裁判结果给法官提供参考避免出现差异过大的裁判结果增加当事人的信服力有助于提升案件审理质量提升司法公信力笔者认为,大数据时代下,强化类案检索是促进法律适用统一的路径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可以对类似案件进行参照适用,加速法律适用统一。因此要充分发挥案件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如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的主观能动性就相关人员提交法律适用意见书进行规范性的指引。


 
来源:院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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