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用司法之力保护平江县域生态环境,12月30日上午,平江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郑军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李某、魏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依法判决两人拘役三个月,追缴违法所得。
李某、魏某两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先后四次在平江县瓮江镇某组汨罗江主流河道内采取驾船电鱼的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共计214斤并对外销售获利。同年七月,两名被告人在平江县某河道准备下河进行非法捕捞时被公安民警现场抓获,并在其家中扣押渔获物若干。
平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送检的渔获物确认为鲤鱼、乌鳢。鲤鱼、乌鳢保护级别,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第一批)》,乌鳢是汨罗江平江段斑鳜黄颡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品种。平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涉案渔具认定,确认两名被告人所用渔法为电鱼作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的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魏某两人的行为对汨罗江河段的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造成了一定损害,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中两名被告人充分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均表示认罪认罚。
本次院长开庭,充分发挥了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切实维护了环境公共利益。下一步,平江法院将继续紧扣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充分履行审判职责,着力解决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提高司法水平、提升案件质效,努力实现“惩治违法犯罪、赔偿损失、修复生态环境、普法宣传教育”的多赢目标。同时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种形式普及环保法律知识,提高群众的环保意识和法治意识,共同为建设美丽、宜居的生态环境贡献力量。